第A11版:说案件

问你借钱还信用卡有返利?

提醒:当心是诈骗

  (唐立群 绘)

  主审法官:周倩倩,新吴区法院刑庭

  今年6月,魏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赖某,魏某声称自己手头紧,为了不让信用卡逾期需要找人帮忙代还,等还完账单立马就可以用pos机把钱套现出来归还给赖某,并且他还会给赖某“好处费”,能实现“双赢”。赖某思索片刻,认为信用卡一时还不上的情况较为常见,又想到只要借给他10000元,不仅很快就能还给自己,还能赚到500元好处费,真是一出一进白来钱。于是,他就把钱借给了魏某。

  没想到的是,魏某以上种种只是一番骗人钱财的说辞。他并未将钱款用于还信用卡,而是直接将10000元充值于赌博网站试图以钱生钱,结果却在半个小时内把钱输光。于是,他再次谎称把钱临时挪作他用,现在无法还款给赖某,不过可以先付好处费。赖某不同意,要求其当日归还。魏某害怕赖某动粗,竟主动报警寻求“保护”。

  警方介入后,发现魏某之前就已“如法炮制”诈骗过他人钱财,在2018年8月20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也就是说魏某正处于缓刑期间。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对赖某实施的行骗经过。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其还有诈骗何某1.1万元、黄某8万元的嫌疑,在掌握了魏某的其他诈骗事实,并向其出示相关证据后,他才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魏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以诈骗罪(连同前罪所判刑罚)判决魏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退赔被害人所骗钱款。

  法官点评

  如何区分借款和诈骗?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会虚构其使用用途,如本案中的还信用卡、及时归还并附以好处费,使得被害人产生借款无风险、能归还甚至可获利的错误认识,并出于该认知将钱款出借。但被告人将其用于赌博等高风险非法活动或消费、挥霍等无法收回本金的用途,以此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出具借条并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可能只是行为人试图逃脱刑罚的幌子,也不影响对于主观上还款意图的判定。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小便宜吃大亏,一定要警惕所有“好处费”。如果发现受了骗,必须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周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