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惠山法院依法对一起民事纠纷中作虚假陈述的证人作出罚款共20万元的决定。不诚信诉讼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也给那些不诚信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2019年4月,惠山法院受理了三家企业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原告艾林公司(化名)要求B厂和C公司赔偿自己公司因550万元流动资金被长期冻结无法使用造成的各项损失450余万元。
在各项损失的组成中,原告主张其中一笔损失为因其无力支付钢材货款而被D公司没收的定金80万元。为了证明该项损失的存在,艾林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合同、转账凭证、D公司收取定金的收据等证据,并申请D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出庭作证。法庭上,沈某承认了D公司没收艾林公司80万元定金的事实,并称自己公司并不生产钢材,收到艾林公司定金后,自己随即向上海的E公司订购货物,由于艾林公司没有及时支付余款,导致自己支付给E公司的50万元定金亦被没收。沈某还出具了盖有D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以及银行进账单、合同、收据等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两家被告对该组证据及证言均不予认可,认为80万元的定金损失并不存在,并提交了被告代理人与E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谈话笔录,以证明D公司和沈某在说谎。为了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对E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进行了调查。于某称E公司从未有过经营业务,并未实际经营过,也没有任何资金往来,自己不知道D公司,也不认识沈某。之后,承办法官再次与沈某谈话,并严肃告知其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沈某最终承认,自己虚构了50万元定金被E公司没收的事实。
惠山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D公司罚款15万元,对沈某罚款5万元,并限期缴纳。 (石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