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民方文(化名)驾驶电动车出车祸后,被法院判决与机动车同样担责,这让方文很郁闷,之后他把电动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在车祸中的损失。案件一审未获法院支持。从锡山法院获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方文驾驶电动车超速、闯红灯,与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小亮(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方文受伤。法院审理认为方文与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出车祸还要与机动车负同等责任,这让方文感觉糟心。方文认为,事发时他驾驶的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遂诉至法院,要求电动车公司赔偿其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的10%计41053.75元及人身损害损失的10%计42183.05元作为惩罚性赔偿金。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到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审理过程中方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无法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方文以电动车存在缺陷为由要求惩罚性赔偿金,证据不足。关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另一诉讼中已认定方文自身存在的闯红灯、超速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电动车的质量无直接因果关系,方文主张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要求对方赔偿其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10%的损失,于法无据。在现有证据下,方文无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石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