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近日专门出台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明确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在多地领取同一社会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或其遗属不得重复享受性质相同的不同险种待遇项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被认定为重复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只能保留其中之一,不得采取补差做法。已领取的重复享受待遇应予以退还。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都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三)失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四)职工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意见》同时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遗属抚恤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能二选一。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意见》明确:就业人员不能领取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否则应予退还;供养亲属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停发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根据本人自愿也可选择保留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应停发伤残津贴;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伤残津贴的,应当停发伤残津贴,重复领取的伤残津贴(除补差部分)应予退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不能重复享受,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六)丧葬补助金(丧葬费)不得重复领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9条规定,《意见》明确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保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份丧葬补助金(丧葬费),重复领取的应予退还。(交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