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三名男子因明知银行卡上的钱是诈骗所得的赃款,仍以此牟取“雇主”所付的取款报酬,构成诈骗罪,被梁溪区法院判处了徒刑。
马某、高某和田某三人是老乡。2018年8月,马某在一次饭局上遇到了一个自称“六哥”的人。聊天中,对方称有赚钱的渠道,问马某是否愿意帮忙取钱,取出钱后可以分10%的好处费给他。马某一口答应了。但接下来“六哥”的行为有点异常,他先是给马某一部手机和两张银行卡,再交代马某如果需要取钱会通过该手机和其联系,并告诉其通过哪张卡取款,取完后交易地点另行通知。
这如同“无间道”一样的剧情让马某起了疑,在马某不断询问下,“六哥”才告知其卡上的钱是网络诈骗款,因“六哥”取钱不方便,就想到通过马某来完成此事。考虑到所取款项是不义之财,马某也留了个心眼,找来高某和田某两个“帮手”。
2018年10月,马某接到“六哥”通知,要马上取出银行卡上的钱。马某接到消息后,立即联系了高某和田某,由高某和田某出面至ATM机取走了银行卡上的两笔钱款,分别是6000元和15900元。三人在扣除10%的好处费后,将剩余款项回流给了“六哥”。
随着诈骗案的破获,马某、高某和田某落入法网。法院审理查明,马某、高某和田某参与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1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1万元;判处田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5000元。
法官介绍,该案中,虽然三名被告人没有实际参与、实施诈骗,但其明知银行卡里的钱都是诈骗团伙骗得的赃款,还为诈骗团伙取款,与诈骗团伙构成了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