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机票通常来说都是“越早预定价格越低”,那么,提前预订机票反而花费更多,是否可要求航空公司退还差价?近日,新吴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主张。
纠纷:
提前买的机票反而贵了
2018年8月,王某和张某在网购了某航空公司承运的无锡至三亚的两张机票,合计2652元,起飞时间是当年9月底。就在起飞前两天,王某浏览该网站发现,该航班票价下降,遂再次预定了同航班机票2张,合计1870元,不过王某并未付款,而是将两次订单记录均截图留存。
随后,王某将这一情况向航空公司反馈,该航空公司客服人员答复称机票价格实行“随定随走”政策,出现机票价格降低可能是因为购买过较低价格机票的乘客取消订单,导致该低价票重新上架销售所致,相应差价无法退还。
对于这个答复,王某与张某均不认可,他们认为,这是航空公司因为该航班上座率不理想,只能在起飞前几天将机票降价出售,客服人员作出的解释则存在欺诈嫌疑。两人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应按照已购机票三倍价格进行赔偿。两人还主张,提前预定机票价格应比更晚时间预定同航班机票价格低,此为社会共识,无需证明,现出现相反情况,航空公司理应向其退还差价。
审理:
购票时已知情况,主张被驳回
近日新吴法院审理认为,航空公司客服人员的解释仅为假设性解释,不能认定为机票价格下降的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按照商品或服务价格三倍进行赔偿的,应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而不是针对后续处理过程,且王某、张某也无法证明其消费过程中存在被欺诈的情况,因此对其要求的三倍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王某、张某要求航空公司退还差价的主张,法院认为,两人关于“越早预定机票价格越低”的认识,无证据证明,也不能轻易将其看作是一种无需证明的社会共识,故对要求航空公司退还差价的诉请不予支持。据介绍,该案中,王某、张某在预定机票时对机票价格组成已完全知晓,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其想当然地认为早预定价格一定更低,在实际情况出现反差时,即要求退还差价,显然有所不当。
法官提醒:
维权也应有节有度
据介绍,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并按照市场情况对价格进行调整,此为正常经营行为,经营者并没有义务保证某一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为最低价格。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组成已完全知晓并进行消费的,即应看作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后续过程中,商品或服务出现符合法律及市场情况的价格波动情况,实属正常。
法官解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相关权利。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应积极维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不能仅仅出于 “便宜占尽”的考量,就任意地主张权利。即消费者应当注意权利行使之边界,严格遵循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晚报记者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