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住建部官网公布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这份征求意见对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同时,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未经租户同意房东不得进入
征求意见稿显示,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
根据征求意见稿,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房东不得暴力威胁租户腾退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同时,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此外,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厨房、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写明,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另外,房屋中介租赁服务明码标价,中介不得赚取租金差价,违规出租厨房、阳台、地下储藏室最高罚50万等。(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