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看无锡

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

听听法官怎么说

  恋爱期间,往往不计较金钱上的往来,然而分手后,要想清算这笔“感情账”可就不容易了,一方说是借款,另一方说是赠与,该如何认定?近日,无锡市梁溪区法院的判决给出了回答:转账时注明“借款”的,应认定为借款。

  王某和梁某于2019年8月相识,之后确定了恋爱关系,然而在短短的一个多月后,两人就分手了。在恋爱期间,王某陆续向梁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共3万余元,其中微信转账两次,一次是5200元,一次是1314元;支付宝除转账4400元未注明事由外,其余转账2.2万元都注明了“借款”。分手后,王某想向梁某要回这些钱,然而梁某已将他从微信上拉黑,支付宝上发信息也没有回音。王某遂向梁溪法院起诉,要求梁某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审理后,法院认为,微信转账的金额“5200”和“1314”均系特定数字,结合双方当时处于恋爱关系的事实,不应认定为借款。支付宝转账中,有部分在转账时即注明了借款,可以证明王某转账当时的真实意思并非为赠与;而对于未标注的支付宝转账,结合双方恋爱的事实,则不应认定为借款。故法院判决梁某向王某归还借款2.2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介绍,本案特殊性在于双方处于为恋爱关系,形成了特定的人身属性,原告主张借贷,则需要承担比普通关系的人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仅有转账记录,并不能排除赠与的可能,借贷并没有高度可能性,因此没有标注“借款”的转账不应认定为借款。

  (甄泽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