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宜兴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虚假诉讼而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何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经营需要多次以公司名义向其妹妹(另案处理)借款共计60万元。2019年年初,该科技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为使自家小妹的债权在将来财产分配阶段能够得到更多清偿,被告人何某动起了歪脑筋,他向妹妹提议将借款虚增100万元,这样妹妹就能占据更高的财产分配比例。后何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伪造了7张共计160万元的借条,并指使妹妹用伪造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归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后在庭审过程中,何某的妹妹向法院提交了7张伪造借条并作虚假陈述。被敏锐的承办法官发现并查实。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以虚假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因有自首情节,最终,宜兴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