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几名饕餮客一顿豪华餐后,“发现”酒店食材提供不出任何凭证,于是提出索赔,闹上法庭。江阴法院近日依法对虚假陈述食客决定罚款。
原告孙某连续两次在江阴某酒店消费了“黑松露炖官燕”“五叶神灵芝炖老鸡”等菜品,后认为灵芝非普通食品原料,其食用的泰国官燕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允许,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孙某依据上述理由,状告江阴某酒店,请求法院判令退回其支付款2558元,同时赔付十倍赔偿金25580元,并提供了消费账单原件、菜单照片等证据。
但被告抗辩称,孙某系职业打假人,且该案已多次诉讼。法官通过系统查询得知孙某作为原告在江苏省起诉的案件达959件,且绝大部分案件均为孙某以消费者身份对不同的被告提起买卖合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主要理由大多为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退款和10倍赔偿。
承办法官对该案证据进行精心审查,发现孙某提供的消费账单有明显被撕毁的痕迹,查询发现孙某曾以相同事实和理由起诉过江阴某酒店,当时消费账单均是完好状态,但签名显示的是张某英,并非孙某本人。
为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进行了深入调查。到庭接受询问时,孙某陈述其认为消费账单的签名与本案没有太大关联性,所以就将该信息撕掉了;后又称肯定是人为损坏的,具体怎么损坏不清楚;在法官要求张某英到庭作证后,孙某先是确认可以让张某英配合法庭调查,但又称其与张某英不联系了,没有办法让其到庭作证;最后又以需要江阴某酒店开具发票为由申请撤诉,但法院随即查明该酒店于就餐当天就已开具发票,故申请理由不成立,不准予撤诉。
法院认为,孙某陈述涉案关键证据毁损的理由前后矛盾,反复不一,充分说明了其为达到个人索赔目的,歪曲事实,变造证据,不尊重法律,藐视法庭,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对重要事实的歪曲,严重妨碍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孙某罚款10000元。
(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