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看无锡

买处方药可换购医疗器械?

@药店老板,这样发布广告都涉嫌违法

  本报讯(晚报记者 刘娟)“买×赠×”“满×元可换购”……诸如此类的促销宣传再常见不过,但这些广告语并非适用所有商品。近日,我市一家药店就因用处方药参与换购活动等行为而涉嫌违法。

  近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崇安寺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辖区一家药店正在开展优惠活动,店内外醒目位置张贴了多个促销海报及提示牌。然而检查发现,其中有多个促销海报中涉及处方药,包括买某处方药×袋超值换购压缩式雾化器、某处方药降价了等内容。

  而《广告法》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刊登广告。

  鉴于该药店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店负责人立即整改。后续,崇安寺分局将对该店涉嫌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据介绍,除上述违法行为外,该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个别药店在广告宣传中会出现搭售处方药、以“家庭必备”“免费赠送”等诱导消费者购买药品内容,而这些都已涉嫌违法。

  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崇安寺分局负责人解释,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中除不得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包含“八大情形”,例如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等等。

  该负责人提醒,药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店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经营主体,扩大宣传提高销量不可避免,但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触犯法律法规,给自身经营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