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看无锡

未年检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被驳回

法院:应加强车辆安全信息审查

  本报讯(晚报记者 甄泽)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为由拒赔,不过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未获法院支持。近日,梁溪法院审结了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去年1月初,小秦通过网络平台为其名下的汽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电子投保单上对“投保人声明”的内容进行了加粗字体处理,其中就投保险种和免责条款作了说明。小秦在投保人签名处签字。不过在投保时,投保人所填写各项信息中,并不包括车辆的年检信息。

  去年1月底,小秦驾驶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行人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小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中注明,小秦的汽车灯光不合格,转向合格。小秦在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后,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于是小秦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梁溪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据介绍,小秦车辆年检到期时间为2017年5月,双方订立本次保险合同的时间则为2019年1月,即保险公司在应当明知案涉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况下仍予以承保,视为保险公司对该情况的认可,因此法院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该案承办法官李琪霖介绍,按保险行业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理应对投保车辆行驶证进行审核,据此可推定保险公司明知肇事车辆在投保时已超出了年检有效期仍然同意承保,应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此种情形下免于赔偿的权利。该事故的起因是小秦疏于观察、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引发,车辆远光灯不合格与该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秦保险理赔款95.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