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看无锡

“处理品”未予明确 商家致歉并退款

  本报讯 江阴居民施某家中最近在装潢,发现瓷砖不够,于是到店家花百余元补买了四片瓷砖,回家安装时发现砖太厚无法使用,去找商家退货,商家以该产品是处理品为由不肯退货。无奈之下,施某向消保委求助。

  施某说,她去找商家退货时,商家表示该瓷砖为处理品,但当初购买砖时商家并未向其说明该产品是“处理品”。商家表示确实未说明是“处理品”,但是四片瓷砖一百多元就是“处理品”的价格,以为购买者明白这一点。

  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处理品”“等外品”不同于“假冒伪劣”商品,仍有一定使用价值,价格也比较低廉,是允许在市场上销售的,但在销售“处理品”“等外品”时,经营者应打上标有“处理品”“等外品”的标记,或应公开、明确地向消费者说明。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商家负责人意识到了自身错误,向施某表达了歉意,并将货款退还施某。

  (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