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据悉,被告人尤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用自己及亲友的身份证在惠山区、梁溪区等地办理手机卡、银行卡、U盾等“三件套”“四件套”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
案情
为牟利他卖了亲友的信息
1994年出生的尤某并无固定工作,一次在网上观看网络赌博时认识了一名“上家”,了解到对方正在收购“三件套”“四件套”,其中“三件套”具体是指身份证的信息、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四件套”是在此基础上加上U盾,这些账户均互相绑定了个人信息。尤某交代,正常办理这样一套信息的工本费在100元左右,但出售给这名上家能达到一千至两千元,后期甚至达到了三千元。
听到对方的介绍,尤某心动了,于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这种“套装”出售给了对方,收到钱后他又陆续借用自己的父亲、亲戚、朋友等身份证信息开始办理“三件套”和“四件套”再出售给上家。为避免亲友起疑,他都是借口“自己要用”。
法庭上,尤某说,当时他猜测对方很可能要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他还是屈服在了高利润面前。据介绍,他与对方联系是通过一款特别的聊天软件,使用这款软件聊天后,聊天记录会自动消失。就这样,直到被警方抓获,尤某已用亲友的身份办理并出售了20多套信息,非法获利两万多元。
从庭审现场获悉,去年9月至12月,尤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网络诈骗,银行流水高达上百万元,涉及山东、河南、广东等多起诈骗案。今年3月,尤某被惠山警方抓获,5月底被移送至惠山法院审查起诉。
法院
资金通过下游多级流转
据了解,这是惠山区法院审理的首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这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断卡行动”以来从诈骗罪里分出来的新罪名,指类似尤某这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惠山区法院刑庭法官顾溶熔介绍,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资金流水大,而且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已不再是简单地将诈骗所得直接转到犯罪分子的银行卡上,而是通过二级卡、三级卡甚至四级卡的层层流转,最后将资金转入到犯罪分子准备的账户中,这大大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和惩处的难度。
顾溶熔说,自从发现这种新的犯罪模式后,相关部门均做了防范措施,如个人在主要银行只能办理一张一级卡,且银行卡、手机卡均需实名认证,“这样犯罪分子就很难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这时候犯罪分子就像该案中一样,开始收集其他人的银行卡、手机卡等信息,通过其他人的卡来实现资金流转。”顾溶熔表示,针对这种情况,执法部门也改变了执法思路,“就是斩断犯罪分子资金流转的触手,没有了下游的这些二级卡、三级卡,即便诈骗得手资金也没法流转出去”。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延伸
“断卡行动”
去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自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今年6月,工信部、公安部发布通告,部署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工作,明确凡是实施非法办理、出租、出售、购买和囤积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相关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应停止相关行为,并于2021年6月底前主动注销相关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
“断卡”行动断的主要是指手机卡和银行卡,其中手机卡既包括平时所使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则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据介绍,这种“实名不实人”的卡很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危害巨大。因此在日常使用中一定要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不借给他人使用;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等。同时,不点击和登陆各种可疑链接、非法网站;不轻信陌生电话等。而一旦发现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银行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甄泽 实习生 耿沐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