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一般人的认知里,偷东西肯定是犯盗窃罪,事实上,在特定条件下偷盗特定物品并不一定以盗窃论罪,而可能受到更重的刑罚。近日,宜兴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曹某因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施,被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40多岁的曹某是一名建筑工人,与王某、刘某(均另案处理)一起在宜兴某工地打工。2019年12月,三人在聊天时提到宜兴大浦某地正在拆迁,附近的变压器上还留有一些电缆,便萌生了偷电缆倒卖的念头。经前期踩点,三人发现这处拆迁工地上的拆迁工作已基本结束,无人员专门看管,变压器就在空旷的场地上,上面有好几根电缆。几天后,三人趁着夜色带上梯子、切割器、竹竿等工具再次来到该拆迁工地。刘某用竹竿把变压器上连接高压线的闸刀拉了下来,顿时火花四溅。曾做过水电工的曹某却不慌不忙,顺着梯子爬到了变压器的上面,用切割机把闸刀上的电缆线一根根切断。在曹某的操作和王某、刘某的接应下,他们很快就把变压器以及配电箱里的电缆全部切下,藏到了出租屋里。偷割下来的电缆铜线重达50多公斤,售卖后获利3000余元。因三人偷割的电缆线路还在使用中,很快就被群众发现并报警。警方经摸排侦查,很快将三人抓获。
宜兴法院审理后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判决后曹某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承办此案的宜兴法院法官尹昳介绍,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种多发的严重刑事犯罪。该案中,曹某伙同他人盗窃电力设备,获利3000余元,其行为同时触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罪名,所触犯罪名之间不具备包容关系,鉴于被告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不符合数罪并罚的标准。依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择一重罪处罚。该案中,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更重,法院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