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近日,重庆潼南区。女子王某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女儿跟随王某及现任丈夫李某一起生活。结婚后,夫妻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二人因王某拒绝生育而发生矛盾,王某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于是李某认为,王某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拒绝生育的王某赔偿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澎湃新闻)
网友评论
@SilentHuang:1.女方隐瞒了已做绝育手术的事实,婚后才知道,男方要求女方做手术恢复生育能力,女方拒绝了。2.男方也没有纠缠,觉得前夫的女儿也是孩子,于是共同抚养女儿,认为两人可以白头偕老,女儿可以赡养他们。3.但女方后来多次提出离婚,男人才诉请精神损害。
@奔跑的蜗牛:生孩子是女方自由,男方也有要孩子的自由。不理解的是,女方不愿意生男方当然可以申请离婚,法院为啥又要驳回?
@空空荡荡嗡嗡作响:女的不要孩子,男的又不能因为这离婚,那么,王某丈夫以后想有个孩子的合法途径是什么呢?
@Oo彩虹泡泡oO:李某以别的方式起诉离婚吧,女方不生育不是离婚理由。
@黎颖:生不生?最好在结婚前说清楚,别等最后互撕。
小编说两句
法院的驳回理由中有一句掷地有声:“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一项权利的实现,不能以侵犯他人的法定自由为前提。强烈希望生育子女妻子却不愿配合,可以就此向法院诉请离婚,但这不是可以就此索赔的理由。而或许本案的关键点应该在于,女方婚前的隐瞒。说到底,婚姻和生育是双方都享有的,还是应该在婚前协调一致,避免后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