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7日晚,我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65号)》(以下简称“第65号通告”),要求全面暂停线上线下药店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疫情监测药品。
通告发布后,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通知各药品零售单位暂停销售“四类”药品,并于昨天对零售药店开展全面督查。
昨天上午,记者随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蠡园分局执法人员来到九州大药房等药店。执法人员重点检查了“四类”药品暂停销售、入场人员防控、经营场所消杀、工作人员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在上述被检查药店,记者看到,门店门口均设有“防疫台”,配备测温、扫码、顾客信息登记等设施,门口醒目位置贴有“暂停销售‘四类药’”的通知;药店内,工作人员正在对照目录对在售“四类”药品采取相应措施。
药店工作人员表示,17日晚上9点多,公司接到“第65号通告”后,当晚立即在后台系统对“四类”药品进行“上锁”,暂停销售。昨天上午一上班,工作人员即对“四类”药品进行下架、入库保存。
除现场检查外,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智慧监管优势,利用无锡市药品经营远程监管系统及药品非现场监管智慧平台,加强对“四类”药品的网络预警与监测。
昨天上午10点45分,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平台系统发送的短信提醒:辖区一家药房销售了“感冒清热颗粒”,立即赶至现场。
经核查,该药房在“第65号通告”发布后仍违规销售“四类药”,且未落实其他疫情防控要求。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歇业整顿。
据介绍,零售药店是疫情监测的重要“哨点”之一,对于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已成为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的常态化工作。
从今年2月以来的检查情况来看,我市大多数药店均能按要求执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但也有个别药店,存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截至2月18日下午,已有17家药店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被现场查封,并被责令歇业整顿,待整改合格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营业。
18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四类药”暂停销售等情况持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于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的单位(场所),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刘娟/文、李霖/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