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看无锡

优惠条款该怎么解释

这种“套路”你遇到过吗?

  本报讯 买房时与开发商约定好了优惠,而且有白纸黑字的合同,为啥去仲裁却没有得到支持?昨天,记者从无锡仲裁委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套路”合同一不留神就会中招。

  多年前,陈某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住宅并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房价中包含有两年的物业费、住房维修基金以及契税。但是,开发商并没有为陈某缴纳这三笔费用,无奈之下陈某自己向相关部门缴纳后,要求开发商返还这些费用共计3.7万余元。

  对于陈某的说法,开发商一方表示,当时陈某购买的房屋价格相比同时期该楼盘的其他相似户型房屋要低5万元左右,这部分优惠已经包含了陈某所说的费用。此外,这家开发公司还表示,在正常情况下,他们不会采取这种返还现金的方式,因为这相当于变相提高了房价,会增加公司的税负。

  仲裁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合同条款是基于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的,但在实践中,会因一些原因导致当事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这起案件便是如此,“开发商认为房价给予了优惠,购房者应当用优惠的钱去缴纳其他费用;购房者认为这些费用应当由开发商另行缴纳。”

  记者了解到,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因逾期交房需要向陈某支付违约金,因而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以代付前两年物业费的形式向陈某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而这份协议则成了本案的突破口。

  据介绍,这份协议约定“该房屋总价已包含本次活动所有内容(两年物业费、住房维修基金、契税)”,后段也有“(两年物业费、住房维修基金、契税)已全额抵扣在房屋总价中”这样的表述,因此根据这份协议,可以认为三项费用已在房屋总价中扣减,开发公司也按扣减后的房价出具了发票。此外,在处理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过程中,陈某同意以自己应缴纳的物业费来抵充开发商部分违约金,这就与一开始陈某所要求的由开发商为其交纳的诉求相悖。

  仲裁委工作人员表示,陈某所要求的三项费用并非由开发公司收取,如按陈某所说的应包括在促销房价中,则显然会增加开发公司的税负,并不合理。基于这些理由,最终仲裁庭对陈某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如何避开专业合同中的“坑”?

  仲裁委工作人员表示,购房人在面对种种促销优惠时应尽量要求开发商明确促销性质,如需要由开发商代购房人承担物业费等其他费用时,应在房价之外单独约定由开发商代购房人向第三人交纳,避免采取销售折扣的形式。(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