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岁老母亲与66岁儿子打官司

“老告老”难解“老养老”

  近年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老养老”赡养问题尤为突出,赡养案件原告为8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而被告即原告子女年龄也已达60周岁以上的情况越来越多。法官还发现,“老养老”问题以及低收入家庭养老问题、空巢老人精神赡养问题,这三种情况在有的家庭甚至叠加在一起。

  老养老

  子女退休多病 经济上帮扶难

  如今,赡养案件原告为8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而被告即原告子女年龄也已达60周岁以上的情况越来越多。父母和子女皆为老年人,两辈人其实都需要子女的赡养。

  89岁的李老太就是一起“老养老”赡养案件的原告。自打老伴去世后,她就开始独居生活。李老太称,自己没有工作,以前靠老伴的收入,老伴去世后,她就将自家的一间房屋对外出租,每月靠低保和3000元房租收入生活。但李老太感觉自己身体日渐衰弱,虽有新农合医保,但日常所需自费药品、护理的开销日益增大,而自己唯一的儿子大龙平时不曾在经济上对她进行帮扶。无奈之下,李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大龙按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我今年66岁,也是老年人了。我们夫妻退休工资不高,孩子还要靠我们两个人养活。我和妻子患有多种老年基础病,长年看病吃药花销大,而母亲有房租收入,钱是够花的。”因此,李老太的儿子只同意每月给付老母亲500元。对此李老太表示,以后去养老院或雇人照看费用都很高,她需要攒点养老钱。

  法院认为,李老太年逾古稀,经济收入低,儿子应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李老太日常开支、儿子收入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儿子每月支付李老太赡养费1000元。

  法官解读

  老人需求和子女能力均需考量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吴扬新法官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一般而言,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费的内容主要包括:老年人基本赡养费、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老年人的住房费用以及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老养老”赡养案件,因父母与子女双方均为老年人,为了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院审案确定赡养费标准时,除了考量被赡养老人实际需求,还着重审查和考量同为老年人的赡养人实际经济能力,并结合当地经济水平、个案因素等综合酌定赡养费数额。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更注重调解工作,会与老年子女及其下一代沟通协调,努力促成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营造养老敬老的和谐氛围。

  低收入

  与“老龄化”重叠 家庭养老有难度

  很多老人身体状况衰退,保姆费和养老院住院费日益增加。当低收入人群和社会老龄化两大社会难题重叠在一起,问题则变得更加复杂。低收入家庭养老类案件,一般表现为老人和子女双方的经济状况均不佳。需要被赡养的老人往往无收入,或因退休年限较早等原因自身收入较低;而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有的退休工资微薄且自身家庭经济困难,有的则长年无业且无收入来源,靠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在诉讼中,有的子女提出自己经济困难,履行赡养义务能否不支付赡养费,而代之以探望老人提供精神抚慰的方式?

  在北京生活的安老先生现年88岁,老伴去世多年,四个子女中有两个也已经过世。安老先生每月退休工资为3000元,他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个儿子今后每人每月给他1500元赡养费。

  而安老先生的两个儿子也都年过五十了。大儿子经济条件好于小儿子,每月有退休金5000元,他同意支付“合理”的赡养费用。小儿子平日给人打打零工,月收入仅2300元左右。小儿子提出,他与老父亲居住在同一小区,因自身收入较低无力支付赡养费,但可通过经常探望老父亲、给予其精神抚慰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在庭审中,安老先生并不同意小儿子的提议,认为既然子女和自己不住在一起,自己还是拿到赡养费比较有保障,如果自己有事,同住一个小区的儿子过来很方便,还是可以帮忙照顾一下的。经法院询问,老人坚持要求两个儿子以支付赡养费的方式进行赡养。最终,法院判决大儿子每月向安老先生支付1000元赡养费、小儿子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

  法官解读

  尽可能探望并提供力所能及扶助

  吴扬新法官认为,赡养义务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子女经济困难而免除。赡养可以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采用提供生活费的方式承担经济责任。老年人主张子女给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关于赡养费数额,既要根据赡养人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又要照顾到被赡养人实际生活需要。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子女应尊重被赡养人对赡养方式的选择,尽可能顺遂长辈意愿,同时尽可能多探望、陪伴,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供经济扶助。父母一方在保证自己生活质量的前提下,亦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家庭生活需要,与子女心平气和协商赡养费事宜。

  空巢老人

  要求子女精神赡养增多

  随着“空巢家庭”越来越多,老人独自生活的比例逐渐增大。社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许多老人在经济自足的基础上,更渴求子女的精神赡养与亲情关怀。一些高龄老人不主张赡养费,仅要求子女给予精神上持续性慰藉的精神赡养类案件亦逐渐增加。

  因曾反对女儿的婚事,杨老太和女儿一直关系紧张,双方互不联系,女儿婚后多年来没回家看望母亲。杨老太给女儿打电话、发信息,女儿均不予回复。思念女儿心切的杨老太遂起诉要求女儿对她予以照料,定期每月探望一次,而未主张赡养费。法院认为,女儿与母亲断绝联系,未尽到完整的赡养义务,现杨老太要求女儿每月探望一次,符合常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杨老太的诉讼请求。

  老张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名下资产较多。他与儿子因经营理念不同,经常发生争执。儿子以在外出差为由,常年不回家看望老张。于是,老张起诉要求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2万元,并至少每隔半年回家探望他一次。

  “我不是不探望,是老出差,忙过这段就回去。”儿子还称,虽然自己年薪不低,但他父亲生活富足,财产收入远高于自己,无需他付赡养费。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老张主张探望的诉讼请求,并酌情判令儿子给付每月赡养费5000元。

  法官解读

  不能因经济条件好而拒付赡养费

  吴扬新法官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因此,子女不得以老年人经济条件比自己好为由,拒付赡养费。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因此,赡养老人并非单纯是经济上的问题,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更需要子女的关照。有些老人经济上比较富足,但在精神上更需要子女的慰藉。子女应该在百忙之中“常回家看看”,倾听父母的需要,让老人精神上有所寄托,消除孤独感、危机感。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