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看无锡

房屋连环买卖,被认定恶意串通

这份合同无效

  在房屋买卖中,按要求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奇怪的是协议最终却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串通,协议无效。近日,锡山法院通告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0年,王某因家中老宅拆迁,拿到了某小区的三套拆迁安置房。拿房后只过了几个月,王某就与孟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该小区某栋602室房屋以总房款23万元的价格卖给孟某。协议签订后,孟某一次性付完房款23万元,王某将该房屋交付孟某居住、使用。2016年3月,孟某又与薛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孟某将上述房屋出卖给薛某,房款为33.2万元。合同签订后,薛某付清了房款,孟某交付了房屋。

  为了方便房屋过户,2016年6月,薛某经孟某介绍,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约定王某将案件中的房屋出售给薛某,房价款为33.2万元。因当时政策原因,协议签订时王某并无房产证、土地证,一时无法办理过户领证手续。另外,该房屋转让协议尾部还注明了房款于2016年6月5日全部付清。

  2016年下半年,当时该房屋已满足过户条件。于是薛某多次要求王某过户,但王某均不予配合。薛某无奈,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过户,意外的是,这个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了。在锡山法院,记者看到三人之间两次房屋买卖时签订的协议以及最后薛某与王某之间的协议,据介绍,前两份协议均合乎规定,而问题就出在第三份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法官介绍,本案中,王某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孟某,后孟某又将该房屋出卖给薛某,该房屋实际上经过了两次买卖,依法应当缴纳两次税费。但薛某为了房屋过户需要又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直接将房屋过户给薛某,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因此薛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配合过户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房屋连环买卖,即在买受人还未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前,又将房屋出卖给次买受人的行为。这起案件的核心是薛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而最终的结果是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法官解释道,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二是损害国家利益。本案中,薛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仅仅是为了过户,故应当认定为恶意串通。此外,案涉房屋发生了两次转移,应当缴纳两次契税,即孟某、薛某应当在过户时分别缴纳契税。现薛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王某直接向其过户,实际上将导致国家契税收入受损,即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薛某的诉求。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