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进围挡内后发生意外摔伤,能不能向施工方和管理方追责?昨天上午,记者从惠山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认为施工方和管理方已尽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原告诉求。
事情还要从2021年6月说起,当时惠山区某商场一门店正在进行上下两层的整体装修,按照要求进行了封闭围挡。事发当天,当事人严某乘坐商场电梯到达这家门店的二楼后,他径直穿过围挡进入了门店内部。而此时门店内部的楼梯井楼板刚打好洞,井口还没来得及安装围栏,严某不慎从这处楼梯井摔下,后被人发现送往医院治疗。伤愈出院后,严某认为门店经营者许某对门店装修施工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对商场安全未尽到管理责任,由此将许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许某在门店装修前已向物业公司办理了入场手续,装修过程中也严格按照物业要求对施工现场外围进行了全封闭围挡。根据相关证据,事发地点的楼梯井,本身在门店全封闭的围栏内。根据这些情况,法院认为许某和物业公司在这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相关要件:“严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到门店处于全封闭围挡状态后,应该意识到案涉门店施工不能私自进入,但他仍擅自经由商场楼梯进入案涉门店二楼,因此严某是该事故发生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严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行为人仅在存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则不担责),如果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免除责任。
法官提醒,在出入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时,应当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自我约束,不得擅自进入有安全警示标识的区域,否则造成的相应后果将由自己承担。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完善安全措施,设置安全警示,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发生事故后应予以积极救助,全面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