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看无锡

她没有养我,我为什么要养她?

养父母离婚后,养女是否需要赡养没有一起生活的养母?

  近日,在旺庄法庭某案件庭审现场,被告小王发出这样的质疑:“原告在跟我养父离婚后,我就从来没有见过她,她没有对我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她又凭什么要求我付赡养费,我不同意。”

  新吴法院旺庄法庭开庭审理的赡养费案件中,陆阿姨起诉小王,要求小王支付赡养费,但陆阿姨和小王却并不是亲生母女,而是养母和养女的关系。2001年,因感情不和,陆阿姨和老王到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约定小王随老王生活,陆阿姨将夫妇共同财产中其应得的部分抵算作小王的抚养费。离婚后,陆阿姨回到娘家生活,和小王也不再见过面,双方关系逐渐疏远。

  2023年,陆阿姨已经60岁了,她一人独自生活,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生活较为困难。为了维持晚年生活,陆阿姨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每月支付给她赡养费1000元。

  收到起诉材料后,老王和小王情绪都十分激动。“我们离婚后,她从来没有看过小王,更不要说尽什么抚养义务了。现在,她反过来要求小王赡养她,从我的角度来讲,这行不通。”说到这件事,老王态度非常坚决。

  法官认为,陆阿姨和小王之间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应当适用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案涉及赡养纠纷问题,且双方矛盾较大,本着“断是非更要解心结”的原则,本案收案后,承办法官先后进行了一次庭前调解、两次开庭后的庭审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针对陆阿姨在外地(娘家)租房的情况,法官建议她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户籍地的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廉租房或者公租房居住,这样可以减少租房的支出。陆阿姨表示愿意尝试。

  对于小王,法官从人情伦理方面提醒她,虽然陆阿姨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她,但是在没有离婚之前还是给予了小王生活上的照顾,且在离婚的时候陆阿姨也将自己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抵算了抚养费。不论从人情还是法理上,小王也应当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对陆某进行关怀和赡养。渐渐地,双方矛盾缓解。

  最后,法院基于陆阿姨的现实情况以及小王的收入情况,酌情认定了每月700元赡养费。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新吴法院旺庄法庭法官助理焦志敏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陆阿姨与小王之间为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案中,小王与陆阿姨虽是养女与养母的关系,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适用具有血亲关系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

  (晚报记者 晓城 曾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