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生鲜灯”套上塑料袋逃避检查

“大聪明”摊主耍花招被罚

  本报讯 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禁用“生鲜灯”等“美颜神器”。新规施行前后,很多商家闻令而动,积极落实新规要求,但也有个别商家打“擦边球”。城区一摊主为逃避检查,就用塑料袋遮住了“生鲜灯”。

  近日,无锡市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新安分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一家鲜肉经营摊位上,悬挂了3盏“生鲜灯”,灯上都套着白色塑料袋。这是什么操作?在执法人员的询问下,摊主道出了他的“高招”。原来,他从经营这家鲜肉摊位起,就一直使用“生鲜灯”。在市场监管部门的宣传下,他早已得知12月1日起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新规,但是,换新灯要花钱,他不舍得;不换灯,又怕被处罚。为此,他想到了一个“两全之计”——用塑料袋把3盏生鲜灯全套起来,企图以此躲避检查、蒙混过关。

  实际上,这种操作无异于“掩耳盗铃”——套着塑料袋的“生鲜灯”仍发着红光,灯光下,摊位上的肉看起来红润、鲜亮,但被执法人员拿到正常光源下后,瞬间露出“真容”,像是关了“美颜滤镜”。

  考虑到其购买灯具需要一定时间的实际情况,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12月6日,执法人员上门复查时,该店已更换成符合规定要求的灯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新安分局执法人员表示,目前,该局已把“生鲜灯”相关整治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并将持续开展检查和规范。在专项整治中,整治的对象不止“生鲜灯”,也会重点检查经营者所使用的照明设施是否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是否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如,在正常照明灯具上套上红色等有色灯罩、使用可调节光源颜色的灯具等行为,也涉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对于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将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提醒相关经营者,严格落实新规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切勿心存侥幸、耍小聪明、打“擦边球”。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