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天下

汽修厂想赚差价,车主贪图小利,联手“演戏”受到法律严惩

车险骗赔骗保缘何屡禁不止?

  (新华社)

  “伪造事故,走个保险修车,就可以省钱。”当车主的车辆损坏送修,汽车修理厂工作人员提出可以通过制造“车祸”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时,一些车主为之心动并付诸实践,最终因贪图小利受到法律严惩。

  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来汽车修理人员与客户共谋骗取保险赔偿金的案件不在少数。顺义法院近5年来审结的车险诈骗案件中,汽车修理人员与到店维修车辆的客户共谋骗保的案件有23件,占比高达88%。

  案例

  一年伪造六起事故骗保十万多

  2021年冬天的一个傍晚,在北京市昌平区白马路附近路段,一辆紫色的上汽大通商务车撞到了一辆奔驰车的右后侧。

  这看似一起寻常的追尾事故,实则是人为炮制。“事故”发生前,上汽大通商务车的车主蒋某因为车辆左前角被剐,前往顺义一家汽车修理厂修车。蒋某想走保险修车,却被修车厂负责人田某告知,要有事故现场才能走保险。田某向蒋某建议,可以伪造一个事故,这样就可以走保险修车了。

  获得蒋某同意后,田某便轻车熟路地开始谋划一场车祸。田某开着这辆紫色上汽大通,载着蒋某,来到了昌平区白马路西关庄附近,此处是一个监控盲区。在田某的安排下,其朋友陈某驾驶着一辆客户停放在修车厂的奔驰车,已经就位。田某驾驶那辆上汽大通商务车,撞上了奔驰车的右后侧,造成两车受损。

  之后,蒋某报案,经交通部门认定,上汽大通驾驶员对这起“事故”负全责。如田某等人所愿,很快,蒋某的银行账户收到了保险公司上万元的理赔款。而作为“道具车”的奔驰车,田某将其修好后返还给了客户。

  以类似的方式,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田某利用熟悉汽车结构和保险理赔流程及标准等优势,以“免费修车”“好处费”为诱饵,说服客户使用其车辆伪造或制造事故骗保,同时让其他人提供驾驶证、扮作事故车辆司机,与员工、客户等多人共同伪造了六起交通事故,骗取多家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共计十万余元。

  直到其中一家保险公司通过大数据手段发现,公司理赔的两个案件存在疑点。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保险调查评估机构调查后发现,包括田某在内的多人,曾驾驶非本人的车辆,频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这群人之间互相熟识。此外,在这些事故中,不论是作为事故全责方的老旧车,还是无责方豪华车辆,均在普通二类汽修厂进行维修,而不是在专业4S店进行维修。

  保险公司报警后,最终案发。经过司法机关办案,汽车修理厂负责人田某因为犯保险诈骗罪,被顺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五名参与作案的员工、客户也获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被告人中除了有为了拉拢客户、增加维修收入、赚取绩效提成的修理厂员工,还有少数一些“友情”提供驾驶证、充当事故车辆司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甚至提供车辆用于制造事故的人员。

  动机

  有车主认为“投保不理赔就吃亏”

  “为什么要伪造车祸?”当办案人员询问田某这一问题时,田某表示,这样做只是为了维护客户关系。

  伪造事故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定损价格和汽修配件之间的差价。据保险调查评估机构员工于某所述,假事故的“道具车”和事故车基本都为老旧车型,定损时,保险公司会按照新车原厂价格进行定损,这样定损价格就很高,而老旧车型的配件实际价格很便宜,田某等人正是通过这样的差价来获利。

  多次办理此类案件的顺义法院法官助理李杭告诉记者,对于组织策划假事故的汽修厂工作人员来说,扣除修车费用、好处费后,有时他们的非法获利仅在一两千元左右。“一些汽修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伪造车祸骗保是违法犯罪行为,他们可能看到同行有这样的不法行为,却没被保险公司追溯到,便铤而走险。”李杭说。

  而对一些车主来说,他们受“投保不理赔就是吃亏”的错误认知影响,当听到“免费修车”这样的承诺时,没有禁得起诱惑就参与骗保,事后也后悔不已。“撞车时,我在车上玩手机,还不知道要诈保。后来修理厂让我签字办手续的时候,我才知道是保险诈骗。”车主饶某在庭审时十分后悔。饶某和田某是朋友,在田某的安排下,饶某需要维修的小面包车“追尾”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并因此获得三万多元保费。饶某说,虽然事故骗取了三万余元的保费,但他本人的收益只是免费修了面包车的车座。最终,饶某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探究

  伪造事故骗保为何能得逞

  在顺义法院审结的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中,半数以上案件是不法人员已成功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委托调查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后,由第三方调查机构人员发现事故疑点,才导致案发。

  为何骗保看起来如此不费吹灰之力,保险公司却难以发现?“在事故地点的选择上,违法人员往往会选择高速路出口或者村庄附近无监控的道路来伪造事故,并且采取追尾这样较容易划分责任的碰撞方式。”李杭告诉记者。

  此外,记者了解到,根据交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符合快速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允许双方自行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快速处理协议书》处理,报案后,交管部门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事故认定。

  在骗保案中,伪造事故后,有时双方甚至不报警,只是自行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快速处理协议书》。完成这一步后,事故中负全责的一方,会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打电话进行报案登记。之后事故双方各自开车前往定损机构,认定损失,从而获得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据及评估价格。事故车辆维修后,车辆被保险人只要凭维修发票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就会把理赔金打到其银行账户里。

  “有时候他们告知保险公司的事故地点都是编造的,而保险公司也无法对事故的第一现场车辆受损情况进行查勘核实,因为每天处理的事故车辆定损量比较大,工作中难免有时会疏忽大意。”保险调查评估机构员工于某表示。

  案件显示,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后的理赔审查大多以书面形式进行,很少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相应实物及具体来源进行审查,对维修使用的材料来源、价格、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的更是少之又少。

  建议

  建保险欺诈人员信息库

  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显现出保险公司风险识别及防范能力不足。顺义法院刑庭庭长宋素娟介绍,保险公司之间因为竞争关系,通常将客户信息视为商业秘密,从而在各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数据壁垒。各保险公司在承保、核保、理赔等各工作环节中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主要依靠本公司所掌握的信息作出业务判断,由此造成信息不对称,也给不法分子从事欺诈活动提供了机会。

  此外,保险公司对承保时的风险评估工作重视程度不足,事故发生后对现场勘验、实物审查仍不到位。

  宋素娟建议,可建立保险行业反欺诈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司法机关、监管部门、交管部门、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贯通,对车辆信息、事故认定、保险理赔信息等数据实时共享。“可以参考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一个保险欺诈人员信息库,对于一人短时间多次理赔或者多人循环理赔等异常情况及时审核,发现相关线索并推动成案。”宋素娟说。此外,保险公司应通过优化保险理赔流程,加大理赔审查力度等方式提高诈骗风险控制能力,如增加第一现场查勘率或实行双人查勘制,及时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核实索赔材料。

  法官也提醒汽修工作人员与车主,保险的目的是通过聚沙成塔的方式规避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数额较大便可构成犯罪。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保险金的安全使用,也损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参保人员要珍惜自己的保险信用,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任何企图以欺骗手段获取保险金的不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