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看无锡

人身安全保护令,硬核反家暴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面对家暴,我们应该作何选择?近日,记者就家庭暴力的受理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效、认定反家暴案件中的难点等问题采访了新吴法院相关专家,让我们从“她的故事”说起,带大家一起了解如何用法律向家庭暴力说“不”。

  精神暴力亦可以申请保护令

  丈夫与妻子结婚八年,起初琴瑟和鸣,举案齐眉。婚后第三年,丈夫事业一落千丈,开始与妻子有口角之争,并发展到辱骂的地步。某次,突然矛盾再次爆发,丈夫发短信威胁妻子,让她不要告诉他人,确诊为抑郁症的妻子终于鼓起勇气联系了妇联,在妇联委派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并诉请离婚。

  家丑不外扬,过去遭遇家暴的受害人往往选择沉默、忍气吞声。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对家暴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定,《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还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了细化,突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困局,让“家务事”越来越多地走出家门。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官指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其对受害方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对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

  而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施暴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以及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此外可以责令施暴一方迁出申请人住所。”法官说,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还包括禁止施暴一方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施暴一方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家暴证据固定要及时避免举证难

  一个60多岁的大姐从结婚开始,常年被丈夫家暴。“他只要喝了点酒就要拿我出气。”那为什么一直不离婚呢?她解释说,一开始只是一些瘀青,每次老公酒醒后都会给自己道歉,于是一次次选择原谅,也不敢告诉别人。另外,丈夫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为了孩子忍受了几十年。但是最近丈夫变本加厉地殴打她,甚至拿出菜刀威胁,她实在忍无可忍,就到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人身保护令。

  但是这个案件最大的问题是,她对自己被家暴的事情从来没有保留任何证据,也从来没有报警、就医,甚至为了顾全自己的面子,连对亲戚朋友都没怎么说过。“我们是愿意相信她说的,但是在一点证据都没有、只有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出具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法律行为,势必对男方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法官解释说。于是承办法官建议女方先搬到自己的妹妹家里,然后要求女方对男方接下来的行为录音录像保留证据,后来女方提供了男方给她打电话威胁她的电话录音,以及相关子女提交的笔录证据,法院最终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表示,家暴行为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人证、物证较少,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导致举证难。举证难也是法院难以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最主要原因。大部分案件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未获法院支持。

  因此,法官建议,遇到家暴情况首先是报警,让当事人摆脱家暴的现实危险,公安也可以做初步取证,比如执法记录仪里记录到的情况,或者公安出具的接处警记录,以及告诫书等,在后面的诉讼中是有直接作用的;其次是固定现场及自己的情况,通过录视频、拍照等形式将现场状况、自己受伤的情况固定下来,如果有些人家里客厅是有监控的,也许会把整个过程拍摄下来;最后是立即就医,尽可能做好相关医疗记录。如果是离婚案件,还可以到法院诉讼离婚,同时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