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看无锡

父母赠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法院:综合考量注重平衡

  父母送的房子,离婚后该怎么处理?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解释》不仅带来了诸多新规,也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婚姻类热点问题进一步予以规范。近日,滨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离婚后的房产纠纷案件。

  徐某和游某因性格不合,于2017年经法院调解后离婚。让徐某烦恼的是,离婚时对案涉房屋并未进行分割处置。该套房屋由徐某父母的老房拆迁安置取得,父亲将其所有的房屋相关权益赠与徐某。徐某母亲去世后,她的该房屋相关权益由徐某继承。2009年,徐某将该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徐某、游某二人名下。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127.04平方米,估价总价为126.74万元。

  “房子是我父亲赠与和母亲遗产继承,房子的一半是我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我应该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徐某说。而游某则辩称:“房屋登记在我们两个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应该享有房产的一半。”两人协商无果后,徐某将游某诉至滨湖区人民法院。

  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此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房屋登记在徐某、游某名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考虑到案涉房屋的来源系由徐某父母的老房拆迁安置所得,其父亲将案涉房屋相关权益赠与儿子,且部分装修款亦由拆迁补偿安置款支付,故徐某一方对房屋来源贡献较大。徐某出具的《协议书》《声明书》中均未强调“单独赠与徐某一人”。另外,徐某父亲通过《协议书》将案涉房屋赠与徐某时,明确要求对案涉房屋保留居住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徐父实际仍居住在案涉房屋内。

  最终,滨湖区人民法院酌定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60%份额,游某享有40%份额。考虑到徐某与游某已经离婚,徐某对房屋享有的份额较高,其父亲对案涉房屋有居住权且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故将该房屋归并给徐某,由徐某向游某支付归并款更为妥当。法院判决徐某支付给游某归并款50.696万元,游某收到归并款后于十五日内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徐某名下。为避免诉累,游某应于收到款项后十五日内搬离案涉房屋。

  如今,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赠房的现象比较普遍,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产要如何分割?《解释》里给出了详细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在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明确约定,则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房屋归属于其中一方子女。在此种情况下,获得房屋一方必须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滨湖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认为,《解释》在处理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问题上的规定更加细化,以平衡保护个人权益和婚姻家庭团体利益为基本理念,综合考虑各项事实,更好地平衡了离婚双方的利益。(晚报记者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