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用去年的病历请假被开除合理吗?

  小陈用旧病历请新病假,不仅被拒绝,还落得被开除的结果。员工“请假合规性”的边界在哪?公司“解雇合法性”又该如何界定?近日,锡山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陈是某汽车公司的资深售后人员,2022年11月,小陈因为心脏不适住院治疗,6天后,小陈出院并返回岗位继续工作,出院记录中有“如有不适,心内科门诊随时就诊”的内容。

  2023年1月3日,公司日常考勤时发现小陈没有出勤。2023年1月4日,人事部门与小陈取得联系,要求其办理请假手续,并表示按照公司规定,若因急事、急病无法事前请假的,需要当天打电话告知公司或请他人转告,并在事后即刻补办相关手续。当晚,小陈提交了病假申请,但请假依据是此前2022年11月的出院记录,而非2023年1月身体不适的就诊记录或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单。公司认为,这并不能作为此次请假的有效凭证,不符合员工手册的请假要求。于是,2023年1月5日上午,人事部门拒绝了小陈的申请,并在随后的两天里多次告知小陈尽快返回工作岗位。然而,小陈没有对此作出回复。1月3日到1月8日期间,小陈均未出勤,也没有提供其他有效材料。

  鉴于小陈无故缺勤,2023年1月9日,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了《员工违纪处理表》,决定将小陈开除并通知工会。事后,小陈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小陈用2022年11月的出院记录申请2023年1月的病假,既不符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也不符合常情。公司对小陈的请假申请不予通过并要求其提供病假证明,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相关规章制度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均在公司办公系统公示,应视为小陈已知悉相关内容。

  小陈在公司明确要求提供病假证明后,既没有按照制度要求补充材料,也未就延误原因积极主动作出解释,而是持续拒不到岗,这一行为已构成旷工,符合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中“严重违纪”的界定。鉴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已经工会同意,属于合法解除,因此,法院对于小陈主张的支付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转,依赖于权利与义务的双向平衡。劳动者在主张病假权利时,应遵循“如实告知、及时举证”原则,及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诊疗凭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应及时说明理由,避免因程序瑕疵或双方误解影响权益保障;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时,也要坚守“制度民主、程序正当、处罚合理”底线,对病假审核、旷工认定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避免过度追求管理效率而忽视人文关怀。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病假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只要劳动者确有患病需停工治疗休养的事实,其病休权就应当受到保护。病假区别于事假,单位对于事假拥有审批权,而对于病假,若劳动者患病确需休息,单位必须让劳动者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