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驱车往返4000公里联系、贩卖“上头电子烟”,被抓后两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近日,梁溪区检察院依法介入该案,最终推动完善证据链条并顺藤摸瓜揪出贩毒上家。
三人协商约定共同贩毒
胡某初中毕业后长期混迹社会,20岁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又多次受到刑事、行政处罚。与前妻离婚后,胡某与同样初中毕业就踏入社会的钱某重新组建了家庭。夫妻俩在一次聚会中接触到了“上头电子烟”,自此坠入虚幻的快感旋涡。
之前,某药剂被国家列入管制药品,含某药剂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变得一支难求,价格飙升。家住无锡的李某从中看到了“商机”。2024年12月,本是胡某朋友的李某找上门来,表示贩卖“上头电子烟”利润颇丰,但自己进货渠道不畅,如果胡某能提供货源,他将大量进货。
胡某听后颇为心动,随即多方联络,最终通过之前的狱友周某联系到了广西的低价货源。三人约定,胡某从卖家处进货,李某以固定单价向胡某夫妻支付烟弹货款。随后,胡某先行前往广西试货,验真后由钱某驾车带领李某到广西购买“上头电子烟”。这一次往返4000多公里的交易让李某购得400个烟弹。而这样的交易在短短两个月内进行了数次。
2024年1月,公安机关在对吸毒人员的日常巡查中抓获了李某,随后胡某、钱某被抓获。2月,公安机关以李某、胡某、钱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梁溪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在案证据中虽有李某及同行人员证言,可以证实胡某、钱某前往过广西,但无其他证据能证明二人贩卖毒品的事实。胡某夫妻二人态度顽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
一条重要线索破解侦查困局
在后续侦查中,公安机关结合相关证据逐步突破了钱某的心理防线,钱某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供述与李某供述形成印证。2024年3月27日,梁溪区检察院又一次对胡某、钱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4年5月31日,周某被抓获归案。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周某、李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然而,胡某仍拒不认罪,对关键问题一概采取“记不清”“不知道”“不认罪”的“三不”策略,而钱某的供述也时有反复。“涉案人员均采用现金交易,没有相关转账记录,微信聊天经常采用发送即撤回的方式,并使用无法识别内容的语音通话,这些不利因素给案件办理带来了不小的困难。”承办检察官说。
然而,在对200余条涉案车辆行驶轨迹和聊天记录、语音通话的筛查中,检察官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在胡某与周某的众多语音通话记录中,夹杂着一条并不起眼的定位信息。经查,该定位为广西某药房。其他涉案人员曾提及毒品交易地点为广西某地一个带“江南”字样的小区,而该药房正位于某“江南”小区附近。检察机关随即引导公安机关以该药房、小区两个地点为中心,调取周边路面监控录像,最终发现胡某与一名白衣男子碰头,并一起进入了小区。胡某坚称不认识该白衣男子,与其只是偶然同路,但同案犯李某、周某皆指认该白衣男子即为贩毒上家。
至此,多名涉案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与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车辆行驶轨迹等客观证据可互相印证,“电子数据穿透+证人证言交叉验证”形成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胡某的犯罪事实。经查明,胡某、钱某先后三次将含有某药剂的烟弹或烟油贩卖给李某,共贩卖700个烟弹510克烟油,违法所得共计27.2万元。
最终,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分批次对李某、胡某、钱某、周某提起公诉。2024年9月,李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2024年12月10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二人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2月25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2月,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