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毛孩子”被送去“上学”却中暑死亡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会得到支持吗?

  前几年,市民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2024年7月,姚某将饲养的阿拉斯加犬送至某宠物生活馆进行生活训练,希望纠正狗狗的生活习惯。双方签订训练协议后,约定训练周期为45天,随后姚某向宠物生活馆支付了训练费4100元。

  协议签订当天,阿拉斯加犬就被送进训练基地。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双方建立的微信群了解该犬的训练和适应情况。2024年9月1日,姚某突然接到训练机构负责人的电话:“阿拉斯加犬中暑了,正被送往宠物医院抢救。”而当姚某赶到宠物医院时,“毛孩子”因抢救无效死亡。之后,他将宠物生活馆告上了法庭。

  姚某认为,阿拉斯加犬属于不耐高温的犬种,宠物生活馆并没有采取必要的降温防中暑措施,导致其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姚某要求宠物生活馆退还培训费4100元和赔偿自己购买犬只的费用、养育犬只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宠物生活馆表示,犬只生活的场所均安装了空调且处于24小时开启状态,犬只中暑是自身抵抗力、免疫力不足,训练人员已第一时间将其送医救治,已尽到了合理的义务和安全保障责任。

  新吴法院江溪法庭审理认为,姚某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的驯犬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姚某交付爱犬时是健康的状态,犬只死亡时正处于该宠物生活馆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可以认定犬只中暑死亡是因宠物生活馆管理不当、照顾不周所致,故应当赔偿姚某相应损失。

  然而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成为本案的焦点。“因某宠物生活馆的原因导致犬只死亡,双方签订的驯犬协议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某宠物生活馆构成根本违约,应当退还姚某训练费并赔偿犬只的购买费用。”承办法官表示,姚某主张的饲养犬只费用是维持犬只生存生活的必要性消费支出,与宠物生活馆的违约行为无关,无须赔偿。

  关于姚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案涉犬只属于姚某的财产,只有在具有特殊人格象征意义的宠物受损时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根据某宠物生活馆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在案涉协议签订前,姚某的妻子就曾向某宠物生活馆提出将犬只送养,且诉讼中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饲养的犬只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犬只的死亡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姚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