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商行的“前任”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此时,经营者已经将店铺转让出去两年多。既然如此,“前任”经营者为何还会收到“罚单”呢?事情要从一桩冒牌白酒案说起。
去年4月,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东亭分局接到消费者反映称,某商行销售的白酒疑似是冒牌货。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核查,经相关商标权利人辨认,该店销售的白酒中有6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外,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店内公示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证照信息显示,该商行的经营者名叫阿广(化名)。店内负责经营事务的男子张金(化名)称,自己是受阿广委托开展经营活动,并提供了相应的委托书。
然而,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这两人并非委托关系,而是转让关系,一桩“案中案”由此浮出水面——原来,多年前,阿广租下这间店铺,并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开始销售食品等商品。2023年5月,他不想再继续经营,便把该店铺转租给了张金。
为了让张金接手店铺后立即开展经营活动,阿广不仅把店内的招牌等设施留给了张金,还签订相关协议,同意把原来的营业执照等证照免费借给张金使用,以帮助他顺利度过新旧证照的“过渡期”。
然而,张金在接手新店后,虽然申领了新的营业执照,但并未在店内公示,而是继续使用阿广留下的旧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直至案发。
查明这一情况后,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东亭分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的当事人变更为张金,并依法对其涉嫌的违法行为展开进一步调查。同时,阿广则因出借营业执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被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避免法律风险 证、照都借不得!
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东亭分局执法人员表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相关经营主体合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必要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开设新店时,一定要到相关部门依法申领相关证照,取得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若使用他人证照开展经营活动,不仅会涉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还可能被卷入“前任”留下的债务纠纷等风险之中。当门店关闭、转让,经营者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时,一定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将被默认为存续状态,需依法履行报送年报、纳税申报等义务,未按时履行的,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给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征信带来负面影响。若证照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还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切勿将个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借给他人用于开办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等事项,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