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件

重伤二级:3个月大婴儿惨遭生父虐待

法院判决撤销孩子生父、生母的监护权,指定江阴市民政局为监护人

  本报讯(晚报记者 宋超 通讯员 江法)江阴一名3个月大的婴儿被生父多次虐待,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近日,江阴法院对这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进行了宣判:撤销被申请人孙某某、冯某某对婴儿的监护权,指定江阴市民政局作为婴儿的监护人。

  江阴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孙某某、冯某某非婚同居期间于2016年4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亮亮”。孙某某自2016年7月开始对亮亮实施打耳光、拳击胸部、吹风机吹烫嘴巴、咬面部与小腿等虐待行为,同年8月5日对亮亮脚踢头部,致孩子头部、面部、胸部损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8月31日,亮亮由中华少年儿童慈善基金会9958紧急救助中心进行医疗救助及康复治疗至今。

  2016年8月,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分别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冯某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孙某某被鉴定诊断为边缘智力,冯某某被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

  2017年6月8日,江阴法院以孙某某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上月5日,江阴市民政局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两名被申请人的监护权,指定江阴市社会福利院抚养亮亮。

  因被申请人孙某某犯虐待罪、被申请人冯某某患有精神类疾病,均不适合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客观上也不具备监护、抚养亮亮的条件。亮亮的爷爷孙某、奶奶王某明确表示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亮亮,放弃对亮亮的监护权。亮亮的母亲冯某某自幼身世复杂,无法确定亮亮的外祖父母身份。孙某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声明不具备履行抚养亮亮的条件,放弃亮亮的监护权。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院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申请人江阴市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在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要求撤销两名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并主动要求代表国家履行对被监护人亮亮的监护职责。在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判决由江阴市民政部门取得亮亮的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