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看无锡

出租厂房失火损失重 一查双方都有责

  本报讯 某科技公司租借厂房用于自主经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久前的一场无情的大火,让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谁该担责?

  2016年11月,某科技公司与陆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由陆某将厂房出租给科技公司用于自主经营。该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陆某将一堆原木堆放在该房屋外西侧。2017年11月,科技公司失火,江阴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出租厂房外西侧木堆处,起火原因系排除外来火种、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科技公司遂诉至江阴法院,要求出租方陆某承担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经江阴法院委托鉴定后,陆某确认科技公司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为36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火灾的起火点系陆某堆放的木材,但没有证据证明陆某是遗留火种的制造者,故应由引起火灾发生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陆某将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厂房出租给他人使用,未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且在厂房西侧拐角处堆放木头存在火灾隐患,对火灾的发生与扩大存在过错。科技公司作为经营者,应知道陆某出租的厂房无消防设施,对自己所租赁部分的消防设施也有完善或要求陆某完善的义务,但科技公司未尽到该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认定由陆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923414.70元,剩余损失扣除某科技公司应承担部分外,待科技公司发现遗留火种的侵权责任人后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一审宣判后,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