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市场

实际交付的房屋与买卖合同不一致,业主有权退房

  购买期房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没有经过中介和加价的一手房源,价格相对合理,购买时完全可以自己去任意选择;但是也有很大的弊端,因为期房不是现房,买房者去购房时最多能看到的是样板房和宣传资料,样板房与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差别多少,往往不得而知,拿在手上的只有一张《房屋买卖合同》,未来的户型和样子全凭样板房展示。今天,我们就跟大家说说期房一个最大的问题:交房时户型与样板房户型不一致,或者与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户型不一致怎么办?

  【案 例】

  方某刚、王某玲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2日,方某刚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买受由置业公司开发的在建商品房,合同记载该房建筑面积为124平方米,单价为12066.45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49.6万元。该合同附件一为方某刚、王某玲买受房屋的平面图。签订合同当日,方某刚、王某玲支付首付款49.6万元,其余款项通过银行按揭贷款。

  2016年5月,置业公司向方某刚、王某玲发出交房通知,方某刚、王某玲在收房时发现,他们购买的房屋与置业公司前期的房型图宣传资料以及双方的购房合同附件一载明的房型图户型不一致,置业公司的房型宣传图及合同附件房型图的方位为:以人员站立于门口面向房内为准,主卧、次卧、卫生间位于右侧;餐厅、客厅、厨房位于左侧。现实际格局与宣传册及合同附件的图形位置相反。方某刚、王某玲随委托律师向置业公司发出律师函,认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置业公司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房屋总价的10%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赋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非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案涉房屋内部布局左右相反导致方某刚、王某玲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置业公司赔偿损失。

  法舟律师事务所张虎律师对交付房屋的房型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情形下的法律后果分析如下:

  1、何为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包括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客观目的即典型交易目的,当事人购房的客观目的在于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用于居住、孩子入学、投资等,影响合同客观目的实现的因素有房屋位置、面积、楼层、采光、质量、小区配套设施等,客观目的可通过社会大众的普通认知标准予以判断。主观目的为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动机和本意。一般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合同目的不包括主观目的,但当事人将特定的主观目的作为合同的条件或成交的基础,则该特定的主观目的客观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制范围。

  2、能否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的内部左右布局约定明确。置业公司在购房合同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加盖合同专用章,该附件并未提醒购房者,实际交付房屋的内部左右布局可能与平面图相反。房屋并非普通商品,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谨慎选择符合生活常理。由于置业公司并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布局的房屋且无法调换,致使方某刚、王某玲购买符合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布局房屋的合同目的落空,方某刚、王某玲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张虎律师提醒,在买房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户型,避免被套路进去;买房过程中可能遇到需要签署数份合同,一定要认真阅读所有条款;如果交房后发现户型变化的情况,要认真分析,拿起维权的武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小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