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购买了江阴某小区的房屋。2017年年底,他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装修。该装修公司指派瓦工刘某进行浇地坪、贴墙砖等。
2018年7月15日早晨,王先生发现刘某躺在房屋南面书房门口,头朝南、脸朝上,经医院确诊已经死亡。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火化尸体通知书载明刘某于2018年7月15日非正常死亡。王先生认为,刘某某因自身健康原因在其房屋内死亡,对其房屋造成了贬值损失,应当由刘某所在的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装修公司赔偿王先生房屋贬值损失130余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装修工人在业主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不会对房屋的外观形状和实际使用功能产生影响,然而依社会通常观念,人们对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普遍存在恐惧、焦虑、忌讳等不良的心理感受,从而对房屋能否出租、出售以及出租、出售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降低房屋的交换价值和出租收益,由此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如装修公司对装修工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装修公司对业主的房屋贬值损失进行适当分担。最终,法院判决某装修公司补偿王先生的房屋贬值损失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
房屋贬值客观存在,适用公平原则
消费者购买房屋并装修的目的是为了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而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势必对居住人的心理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会影响房屋的交换价值和出租收益,因此,房屋的贬值损失是客观上存在的,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装修公司对装修工人的死亡没有过错,但房屋贬值损失与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全部由业主自担损失,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故适用公平原则,由装修公司对业主的房屋贬值损失进行适当分担。可以根据房屋购买时的价款、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行情、装修公司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装修公司对房屋贬值损失进行适当分担。该案例一方面确认了房屋贬值损失的存在,另一方面也确定了在类似案件中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