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丈夫不但婚内出轨,还将家中财物赠与第三者,妻子怒而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所赠钱物。宜兴市法院丁蜀法庭近日审结一起特殊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判令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购房款的行为无效,由第三者向妻子返还部分财物。
原告葛某与丈夫顾某于1989年相识结婚,并于同年生育女儿,双方感情融洽。2012年,顾某将一个男婴带回家中,称婴儿是朋友的私生子,带回家中抱养。葛某相信并接纳了孩子,还专门雇保姆照顾,直至其发现丈夫顾某在外与女子王某有不正当关系,两人于2012年生育一子,而这孩子正是顾某抱回家中的男婴。随后,葛某又深入调查,发现丈夫在2011年至2018年期间,曾以现金、转账等多种方式赠与王某巨大款项用于买房、装修等。自觉被欺骗和伤害的葛某于2019年6月将丈夫顾某、第三者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丈夫顾某在婚内擅自做主赠与给王某的购房款及其他财产共计22.9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
法庭上,面对妻子的指责,顾某哑口无言,全部认可妻子的诉讼请求。但王某有不一样的看法。据王某陈述,其认识顾某后就与顾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这段时间里,顾某并未为二人的生活支付费用,所以顾某给予其的钱款应视为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王某同时表示,自2014年起,葛某其实就已知晓这段婚外情及非婚生子的存在,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反而是自己在2018年主动向顾某提出结束了这段关系。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顾某在与葛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发生婚外关系,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义务,王某明知顾某有配偶却与之交往,更与之生育子女,有悖社会道德。但对于顾某赠与王某钱款及物品的行为是否无效、是否应予返还,法院根据法律、情理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方面作出考量,最终判令顾某婚内赠与王某购房款12.4万元的行为无效,由王某返还葛某购房款12.4万元,驳回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葛某不服,上诉至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后经调解,葛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王某向葛某返还12.39万元。 (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