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宜兴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涉案公司及负责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受到法律制裁。
2014年至2015年,王某作为某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企业过程中拖欠工人李某、许某、唐某等76人工资合计285万余元。对于该违法行为,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向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全部拖欠的工资。然而2015年7月起,王某就采取逃匿至外地、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义务,导致76名工人被拖欠工资长达两年。
2016年9月28日,在宜兴市芳桥街道办事处的协助下,上述拖欠的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2017年10月21日,王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提起公诉。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单位江苏某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其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案单位江苏某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及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均应予惩处。近日宜兴法院作出判决:江苏某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20万元;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