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说案件

外卖小哥遭遇交通事故 法院为其认定劳动关系

  (唐立群 绘)

  主审法官:沈展望,宜兴市法院民一庭

  点外卖是现今流行的一种餐饮方式,几乎24小时都能看到外卖小哥骑车穿梭在大街小巷。一旦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遭遇事故而受伤,他们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又该由哪个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宜兴法院审结了一起外卖员诉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维护了外卖小哥的合法权益。

  A公司是一家经营外卖配送业务的私营企业,承包“饿了么”平台在宜兴市的部分区域外卖派送业务。2018年,小王进入A公司成为一名全职外卖送餐员。当年10月30日,小王在配送外卖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小王以A公司职工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在认定过程中,A公司并不认可其与小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只承认是劳务关系。2019年9月2日,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认定,小王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此A公司表示不服,于1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发现,小王在A公司上班期间,公司向其提供印制“饿了么”“蜂鸟配送”标记的头盔和送餐箱,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从上午9点到晚上10点。小王一般都是上午9点到达公司指定站点参加早会,早会结束后,再通过手机App软件接收A公司指派的外卖配送任务。工作期间,A公司会对外卖员是否按照规定完成配送任务进行考核,并制定相应惩罚措施。

  经调查和审理,法庭认为,A公司和小王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小王接受A公司的管理并提供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依法支持小王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法官点评

  依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是否具备人身依附及隶属的特性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区别。在一段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劳动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接受用人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相互配合,最终创造商品或服务的成果投入市场。在此过程中,劳动者不仅让渡劳动力供用人单位支配使用,而且自身作为劳动力的载体需要接受、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与规章制度的约束。而劳务关系中,雇员与雇主是平等的主体,雇员仅提供劳务换取报酬,并不接受雇主的管理和约束。该案中A公司在工作时间、派送任务、工作质量上均有监督或考核,小王接受并服从A公司的管理,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小王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可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处理。(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