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到2016年,徐某等8人陆续来到无锡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研发、设计、秘书等工作。众人在公司总经理的带领下,兢兢业业,业务做得风生水起。
2018年10月,公司总经理突然被免职,徐某等8人也被公司以“在工作期间严重违纪,导致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予以辞退。
徐某等人颇觉冤枉,并且在职期间尚有几个月工资、垫付的差旅费、提成等未予结算。于是,8人联合起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旅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合计近百万元。因涉案人数多、争议大,超过仲裁委法定审理期限后,当事人即申请终结仲裁活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锡山法院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由科技公司支付徐某等8人结欠的工资、报销费用、提成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80余万元。科技公司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
法官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者如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但也需接受工会的监督,而不可任意为之。
承办法官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存在上述过失性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该案中,首先,科技公司对其辞退劳动者的理由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从而不能证明其解除理由成立且合法;其次,也未举证证明事先将理由通知了工会,所以程序并不正当。综上所述,科技公司解除与徐某等8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均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承办法官提示,目前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及与全球供应链关系紧密、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面临现金流紧张、资金断链、订单减少甚至取消等困境。此时,更需要用人单位慎重处理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共克时艰,避免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而使得双方产生对立关系,增加不必要的用工摩擦及用工成本。(赵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