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看无锡

购房合同增加“不利因素” 缔约不成谁该担责?

  (主审法官:沈力军,惠山区法院)

  (唐立群 绘)

  2018年8月,小王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于当日支付首付款92万余元。双方约定,余款由小王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但之后小王并未按约办理银行贷款。

  2018年9月,房产公司向小王邮寄付款催告函,要求小王在一周内交清所欠购房款,但小王并未交纳。2018年12月,房产公司向小王邮寄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2019年3月,房产公司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小王需配合办理合同解除的相关手续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各项款项46万余元。

  小王认为其未按约办理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款项的原因,是因为房产公司在未与自己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在合同中添加了一页对其不利的内容,涉及购买房屋的居住环境及房屋价值。为此,他一直积极与房产公司沟通,但房产公司始终推诿答复。由于合同尚存争议,故银行贷款未予审批发放。为证明自己并非主动违约,小王提供了自己与房产公司销售人员以及办理贷款的银行客户经理的微信聊天截图。

  庭审中,法院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合同中有一页“地下不利因素图例”,未有小王的盖章或签字,也没有骑缝签字的痕迹。除该页外,整份合同包括补充协议,每页均有小王的签字并加盖印章,骑缝处也都有小王的签名。该“地下不利因素图例”注明,小区地下室设有送风机房、变电所、消防泵房等,可能会产生噪音、辐射、震动等影响;案涉房屋所在的楼房地下室设有送风机房、排烟机房、补风机房,均可能有噪音影响;该地下室南侧规划有地下雨水回收池。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未成立系房产公司擅自在合同中增加了对购房者不利且可能影响其购房意愿的内容,因此给小王造成的损失应由房产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公司与小王办理合同注销手续;房产公司返还小王支付的首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房产公司主张小王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签订购房合同须谨慎,别轻易签字

  购房置业是百姓生活中一件大事,房价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当前,商品房买售多实行“一房一价”制度,楼栋、楼层、户型等因素的不同都会影响到房屋的价格;而可能产生噪音、辐射、震动等不利影响的因素甚至会改变购房者买房的意愿。该案中,小王未支付购房余款就是因为开发商在合同中增加了一页“地下不利因素图例”,双方对合同增加的重要内容未达成合意,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该案,购房合同不成立的过错在于房产公司,所以其不仅要返还小王首付款,还要赔偿相应的损失。

  购买房屋时,一定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内容,明确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不要轻易落笔签字。如在购房过程中遇到问题,购房者应积极与销售方进行沟通并保留证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朱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