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出租车司机张某2018年9月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之后,他将自己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了。出租车公司则称,和张某之间是承租关系,不应担责。日前,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出租车公司不具备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隶属性,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事情要追溯到几年前,早在2014年11月,张某与某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汽车承租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出租车公司提供一辆出租车给张某用于承租经营,出租车及营运权属于出租车公司所有,张某仅享有车辆经营使用权并每月交纳承租金,租期五年。
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提供一辆出租车给张某用于经营,给张某发放了某出租车公司的服务卡和工作服。张某对外以某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并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向某出租公司交纳承租金。某出租车公司按照交通行业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张某进行安全培训和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出租车公司不对张某进行考核,也未要求张某遵守出租车公司的规章制度,张某自行交纳了各项社会保险。
张某2018年9月驾驶该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了伤,张某认为,他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把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提醒,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的隶属关系。判断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看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本质上是劳动合同还是承租合同。如果签订的是承租合同,则需要看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即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需从多种条件来判断,包括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等几个方面。 (石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