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看无锡

大禹后代使用“大禹”商标属侵权?

  本报讯(晚报记者 宋超)江阴法院近日公布了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一例引发关注:大禹后代使用“大禹”商标属侵权。江阴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历史名人姓名的商标权纠纷案。

  辽宁大禹公司先后注册了第1815930号商标及第15819342号“大禹”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经营,辽宁大禹公司及其品牌在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1815930号注册商标被评定为驰名商标。江阴某商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门头、名片、收款收据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大禹”标识,辽宁大禹公司认为江阴某商行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江阴某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江阴某商行提供族谱称其经营者系大禹后代,作为大禹后代其对“大禹”二字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江阴某商行突出使用在门头、名片及收据上的“大禹”二字与第1815930号商标构成近似,与第1815930号商标构成相同,其对该标识突出使用的方式构成商标性使用,即使江阴某商行的经营者系大禹后代,也不能否定商标侵权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江阴某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辽宁大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大禹治水”的故事妇孺皆知,江阴法院认为在作为历史名人姓名的“第一含义”范畴内,“大禹”二字属于公共文化资源,每个人都有自由使用的权利,但在作为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第二含义”范畴内,“大禹”二字凝结了商标权人的智慧和汗水,具有专属性和有偿性,仅能由商标权利人及经其授权的主体使用。即使江阴某商行经营者为大禹后代,其也只能在作为历史名人的“第一含义”的范畴内使用大禹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