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看无锡

物业帮业主修房 “修出官司”

  本报讯 业主王某(化名)购买了锡山某小区的房屋,后来物业公司在未通知该业主情况下,将上述房屋交由该楼盘的建设方进行质保期内的维修。业主在得知情况后,不同意施工,导致维修中止。在自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双方打起了官司,业主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昨日从锡山法院获悉,业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了解,房屋于2016年交付使用,在此之前的2015年3月,物业公司曾与王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9月25日,王某在单位钥匙托管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载明:“现谨将该房屋进户门钥匙1把交予贵物业服务中心托管,以便承建商进行整修之用或其他突发处理使用。”后王某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纠纷出现,在自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2017年11月,物业公司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交由该楼盘的建设方进行质保期内的维修。王某在得知情况后,不同意施工,导致维修中止。

  协商无果后,2018年12月,王某委托律师向物业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同日,物业公司回函称,物业服务中心维保部门将会积极协调施工单位按照约定时间日期进行恢复完毕,但不同意进行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向王某进行释明,在物业公司已明确由原来的建设单位、按照原建设施工合同的质量标准进行维修,王某应当配合维修。王某同意继续进行维修,维修自2019年7月10日开始,至2019年7月26日结束,现已维修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单位钥匙托管承诺书以及实际将钥匙保管在物业公司的行为,可以认定王某授权物业公司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其家中,为其提供服务。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维修情况表及陈述,可以确定物业公司允许维修人员进入该房屋进行维修系根据物业合同的约定,为业主之利益而进行的行为。虽然物业公司在上述过程中,确实存在某些不妥,如没有事先与业主联系,确认是否需要进行维修,以及维修时通知业主到场等。但王某在得知房屋被进入维修后的处置行为也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直至审理过程中,虽其一直要求恢复原状,但实际对于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一直是不配合状态。

  法官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该房屋已经维修完毕,故原告方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已没有了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石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