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看无锡

江阴案例

入选省环境资源

  十大典型

  本报讯 昨从江阴获悉,江苏省高院发布了2019年江苏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江阴法院办理的一案件入选。

  2017年8月2日,江阴市水利农机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周某某擅自侵占位于江阴璜土天生港桃花港河口西侧的长江滩地,涉嫌违反防洪法相关规定,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现场勘验查明,周某某经营的砂场位于长江滩地,属于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东侧为新河港口水道,北侧为长江,西侧为华西码头,南侧为长江大堤。砂场南北长103米,东西长52米,占用面积3600平方。2017年8月15日,水利局向周某某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9月6日,又向周某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同年9月19日,水利局作出限期清除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周某某不服该行政决定,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作出(2018)苏0281行初17号行政判决,认为周某某存在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长江滩地用于货物装卸的违法事实。周某某虽然缴纳了2014至2016年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但并不能证明其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长江滩地行为的合法性。被诉的限期清除决定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行政命令而不属于行政处罚,该限期清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某不服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周某某未按被诉限期清除决定履行义务,同年11月,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江阴市人民法院做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并立案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周某某拆除了非法占用滩地上所有的建(构)筑和附属设施,清退了其侵占的长江滩地,该案顺利执行结案。

  本案是法院支持行政机关推进长江大保护,审执衔接,确保行政决定顺利执行的典型案例,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该案的警示下,与周某某相邻的另一砂场经营者在法院监督下也积极清退了占用的长江滩地,清退面积达到1.2万余平方米。 (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