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惠山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受伤的劳动者顺利获得赔偿。
赵某在惠山区经营一家机械小作坊,作坊没进行工商登记,也没办理营业执照。2017年6月,周某开始为赵某工作,从事操作工岗位,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赵某也没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几个月后,周某在一次工作中受伤,遂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却屡次推诿。周某无奈之下,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2018年2月,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非法用工单位人员受伤情形判定书,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用工,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经评定,周某的致残程度为九级。仲裁委裁决,赵某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周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赵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惠山法院。
“我和周某之间是个人劳务关系,我不是用工单位,怎么能按工伤赔偿呢?”赵某坚持认为,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工伤规定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没签订书面合同,但周某为赵某工作并遭受工伤的事实已由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有关规定,赵某应依法支付周某一次性赔偿金、生活费等合计13万余元。
(石易 舒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