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4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43、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44、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45、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46、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机场、车站、大型商场和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48、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49、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公共美术馆、群艺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免费开放、提供优惠。
50、《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鼓励各类单位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公益阅读点、借阅点、漂流书箱。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