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宜兴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因通过网络租赁平台租赁电脑而引发的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违约的租赁人按约履行义务。
2月18日,赵某出于自用需要通过杭州某公司下属网络租赁平台与宜兴某通讯器材商店签订了租赁服务协议:赵某租赁的商品名称为全新高配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套装,市场价为6700元,租赁时间为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19日,订单总租金5840元,由赵某按月分期支付。协议同时载明,如赵某逾期未归还设备或逾期未支付月租金超过15天,通讯器材商店可要求赵某买断商品,并有权直接向租赁平台申请扣除租户全部押金。翌日,通讯器材商店按照租赁服务协议通过快递将电脑交付赵某。根据租赁平台的优惠政策,赵某通过信用减免的方式在未支付押金的情况下预付了第一期租金486.74元,但接下来的每月486.66元的租金赵某都没支付。多次联系未果,通讯器材商店于6月28日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赵某支付买断价款67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逾期未付款的相应利息。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通讯器材商店与赵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也应按约履行义务。赵某未按租赁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按照协议约定,赵某逾期未支付月租金超过15天的,通讯器材商店可以要求赵某买断商品,现查明本案所涉电脑市场价为6700元,且交付设备为全新,故法院对通讯器材店主张的电脑买断价款6700元予以支持。赵某经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举证期限内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并举证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终判决赵某支付电脑价款6700元并承担该款自6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