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视“闲人莫入”的警示牌,进入酒店的地下室并摔伤,酒店应不应该担责?近日,惠山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2018年5月的一天中午,当天李某与亲朋好友在某酒店聚餐饮酒。散席后,醉醺醺的李某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无视酒店在墙壁、门上张贴的“消防重地闲人莫入”的警示标志,进入了酒店的地下室(该地下室无停车功能、属酒店不对外开放的消防区域),后来不慎摔倒,无人察觉。因其许久未归,家人四处寻找,终于在当天下午5点多在酒店地下室发现李某并立即将其送医。李某因颅脑伤情较重,先后在无锡、上海两地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0余万元。
2019年9月,李某诉至惠山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经委托司法鉴定,李某多处受伤部位分别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十级伤残。经现场勘验,酒店地下室部分楼梯高度较高且一侧临空,却未安装防护栏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从李某被发现的位置看,李某是在楼梯下行过程中向临空一侧摔倒而受伤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饮酒后误入酒店地下室,该区域并非营业区域,酒店也已通过在多处张贴“消防重地闲人莫入”字样,尽到提示、警示的义务。李某无视提示,擅自进入,致损害发生,其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但因酒店地下室部分楼梯高度较高且一侧临空,却未安装防护栏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李某也确是在走下楼梯过程中向临空一侧摔倒而受伤,可见上述安全隐患与李某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酒店应在其未尽到该方面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酒店赔偿李某13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解释说,为了更好地保护群众在公共场所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经营者或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不是无限的,判断经营者或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审查经营者或管理人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应当结合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特点,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了自身注意义务等因素来综合衡量。法官表示,作为经营者或管理人,在公共场所及群众可能涉及的非开放区域,都应勤勉地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职责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设施设备等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经营者或管理人应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建筑物、设备设施、救助药物等配备齐全,并符合相应的标准或要求;二是在人员技能等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经营者或管理人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足够数量、有相应技能的安全保障与救助人员。
此外,法官也提醒,个人如因饮酒等原因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需有人陪同、照看,如因缺乏辨识能力独自进入公共场所,非他人原因而自行造成损害,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