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看无锡

“碰瓷”酒驾司机,情侣双双获刑

法官:切勿心存侥幸

  本报讯 (晚报记者 甄泽)专盯酒驾司机,人为制造交通事故。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三名“碰瓷者”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19岁的万某在KTV、酒店等娱乐场所门口看见有人喝了酒还开车。他想:只要盯住喝了酒的驾驶员,驾车尾随并故意撞车,人为制造交通事故,对方因为喝酒的缘故,一定会选择“私了”,这不就是一条非常好的“生财之道”么?打定主意后,万某立刻盯上了与自己有过节并且喜欢喝酒的张某。

  4月2日晚,万某女友单某打听到张某喝了酒,此时正躺在车中休息。万某为了诱使张某酒后开车,便让女友以“一起出来玩”的名义,将张某约至某酒店门口见面。张某开车前往该酒店。万某驾车尾随张某,找机会撞了张某的车并将其逼停。“你喝酒开车,我要报警!”万某下车后就开始嚷嚷,同行的黄某则在一旁用手机录像。“别喊别喊,有事好商量!”心虚的张某最终在万某等人的逼迫下签署了自愿赔偿协议并当场支付了2万元,万某这才离开。张某酒醒后才想通了其中环节,立即至公安机关报案,万某等人被抓获。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一年,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二千元。

  据法官介绍,近年来,类似的“碰瓷”现象时有发生,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就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了对 “碰瓷”违法犯罪活动的定性处理,并对公检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出明确要求。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指导意见》,实施“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