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晚报记者 甄泽)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缴纳社保,第一个月的工资也不是去应聘的公司发放……外卖小哥小李在配送餐品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进行工伤索赔时却产生了疑惑:“我到底是谁的员工?”日前,梁溪法院审结这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为小李“找到”了用人单位。
2018年6月,小李进入甲公司设立的站点,成为一名送餐小哥,甲公司也为小李买了雇主责任险。不到一个月,小李就在一次配送途中与大货车相撞,导致胫骨骨折。事发后,小李以为甲公司会为他支付医疗费等,甲公司却拒绝了,并给出了四点理由:甲公司与案外人乙公司签订有《业务外包服务合同》,约定配送项目的操作工岗位外包给乙公司,小李是乙公司向甲公司劳务派遣的,其报酬是乙公司发的;小李的配送业务均来源于外卖平台APP,小李自己有权选择是否接单及每天的工作时长,薪酬也是根据送单量决定的,甲公司与小李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小李工资不固定,过程中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与甲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人身依附性,故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无法确认事发时小李配送的订单是否为甲公司所接。
小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事故发生时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小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初步证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随后,小李诉至法院。面对这一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表现的纠纷,法官抓住了该案的关键证据——配送单。
法官向外卖APP的开发公司调查,该公司回复:甲公司为其代理商,合作模式是由其提供产品支持、管理协助、支付结算等服务,由甲公司在指定区域内负责配送服务。基本的送餐业务流程为甲公司使用外卖平台系统进行在线接单和给配送员派单,由配送员配送,配送员的工资结算及管理由甲公司负责,外卖平台的软件开发公司不直接参与配送员的管理及工资结算,且涉案订单代理商为甲公司。
法官介绍,从该案已有证据能看出,甲公司作为外卖平台的代理商,使用外卖APP在线接单后再给配送员派单,由配送员配送,小李系根据甲公司的提示提供劳动,其工资虽是根据送单量计发,但工资的计发方式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甲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小李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甲公司称其招工是通过乙公司派遣,人员缺口较大时会通过网站自行发布招聘信息。综合上述理由,法院判决小李与甲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