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自己付了钱装修了房子,也已经入住,为何却要迁出房屋?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因就是购房人属于非善意购买。
2016年,王某与丈夫赵某正在打离婚官司,这时,陈某向王某购买了一套安置房。据了解,王某在出售房屋时,向陈某表明这套房屋为自己与丈夫一同购买,并出具了签订的协议。尽管如此,陈某依然与王某单独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全额交付购房款。随后王某将安置房的钥匙交给了陈某,陈某在对房屋简单装修后入住。
2017年,王某因疾病去世。没多久,丈夫赵某发现陈某入住了涉案房屋,随即上门要求陈某迁出,并表示其不同意出售房屋。陈某拒不搬离后,赵某遂诉至惠山法院,要求陈某即刻搬离并返还房屋。
在这起案件中,陈某认为,自己支付钱款购买了案涉房屋也已经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应归其所有,因此无需搬离;而赵某如果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应当在其家庭内部解决。
据办案法官介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非善意购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王某与赵某夫妻共有,陈某明知这一事实,仍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个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非善意购买,且房屋共有人赵某对该交易行为不予认可并已将涉案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陈某虽已付清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至今,但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现赵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陈某迁出房屋,排除障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惠山法院判决陈某迁出涉案房屋。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无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外,陈某基于合同交付的购房款以及因为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损失,可基于合同纠纷另行向王某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甄泽)